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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、规范化、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,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、高层次方向发展,根据《律师法》及本所《章程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,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,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。
第三条 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。对外代表本所,执行上级有关指示、决定,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,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。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。
第四条 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。
第五条 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
一、具有律师资格、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;
二、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;
三、品行良好、身体健康;
四、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。
第六条 被聘用的律师、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,聘用期限为两年,期满可以续聘。
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
一、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;
二、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、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、规章制度,损害本所声誉的;
三、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、所务会决定,造成不良后果的;
四、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;
五、私自受案、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;
六、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。
第八条 聘用律师的程序是:本人申请、提供相应资料、填写审批表、签订相关协议、合同,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。
第九条 辞退、解聘律师的程序是: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,所务会讨论通过,上缴执业证书,办理财务清算手续。被辞退、解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,应按章程及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十条 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,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、解聘律师助理。
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,期满后可以续聘。
第十二条 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一、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;
二、品行良好、身体健康;
三、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第十三条 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,辞退或解聘条件、程序与律师辞退、聘用与解聘相同。
第十四条 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,聘用期一年,期满后可以续聘。
第十五条 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一、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;
二、品行良好,身体健康;
三、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,年龄适当。
第十六条 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:
一、经考核为不合格的;
二、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;
三、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;
四、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;
五、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。
第十七条 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,辞退或解聘条件、程序与律师辞退、聘用与解聘相同。
第十八条 律师、律师助理、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,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,写明去向。经主任审批同意后,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:
一、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;
二、交清已结案的卷宗;
三、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;
四、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;
五、交回律师执业证。
第十九条 调离人员系合作人的,应按章程及合作协议办理有关手续。
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合作人会议通过后生效,解释、修改权属合作人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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